化工场所员工在生产区域抽烟,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凌某某自2004年9月开始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工一职,双方于2012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9月17日凌晨2时,凌某某在生产区域烧碱生产部融硝岗位楼梯间位置吸烟,被公司巡视人员现场发现。当月20日,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就凌某某在生产区域吸烟一事进行了专题讨论并表决解除凌某某劳动合同,19人全员通过。2023年10月9日,该公司向凌某某作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凌某某在车间生产区吸烟为由,决定解除与凌某某的劳动合同。
凌某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29854.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化工企业,生产区属于对火苗严格管理的区域,该公司《员工手册》中对在生产区内吸烟或携带火种有禁止性规定,且在实际生产活动中,进入生产区需上交手机、香烟、打火机等物品,生产区内亦有多处设有醒目的显示牌,上面写有禁止携带物品及相关规章制度。
原告在生产区域吸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告可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鉴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司法实务中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把握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在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并及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
3. 用人单位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4. 用人单位处理的程度和程序应符合规章制度本身要求。
对劳动者而言,在入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不仅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求,更有利于自身的提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