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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风险告知

   2024-12-13 14
导读

检维修作业的定义的定义检维修作业包括:全厂停车大检修;某一套或几套生产储存装置停车大修;系统、车间或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

检维修作业的定义的定义

检维修作业包括:全厂停车大检修;某一套或几套生产储存装置停车大修;系统、车间或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化工装置的维护保养;生产储存装置及相关设备在不停产状况下的抢修。

作业证的管理

1、一般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白色)放置在属地单位中控室,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二联(粉色)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结束后,把第二联交由中控室,两联由属地单位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2、在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并放置于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

防护措施

    

 (说明:此栏请按版面合理调整布局,醒目、美观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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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的工作程序

(一) 检维修作业范围

主要应用于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检维修作业、工程施工作业, 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动土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临时用电;断路作业;动火作业。

(二)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申请

由属地单位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三)工作前安全分析

属地单位申请人应组织对申请的作业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对于计划性停机检修作业、风险较高的作业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JSA),根据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四)许可证审批

1、批准人对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进行书面核查,确认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填写是否满足要求。

2、批准人应到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签批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如需授权,授权人必须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4、作业负责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均应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5、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此项工作结束时间为止。

(五)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取消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告知作业人员和批准人停止作业的原因,由停止作业的确认人和批准人共同签字确认取消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a、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b、作业内容发生改变造成风险发生变化;c、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d、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e、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f、事故状态下。

(六)许可证关闭

作业完成后,现场验收合格,作业负责人和属地确认人签字确认关闭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注: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安全作业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防护措施

         (说明:此栏请按版面合理调整布局,醒目、美观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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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1、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5规定执行。

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 动火点半径15米内污水井、地漏等封死盖严,清除可燃物;

2、 动火点半径30米内无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排放;

3、 动火区域设置隔离防火花飞溅措施;

4、 现场粉尘已清理,区域内无明显扬尘,采用湿式作业或保持区域湿润;

5、 涉粉尘机器设备运转期间禁止动火;

6、 作业人员穿戴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焊接防护用具;

7、 电焊、气焊设备工具完好,漏电保护完好,二次线按规定连接到焊接工件上;

8、 气体检测仪完好,会正确使用;

9、 动火区域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10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检测分析并确认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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