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不得使用改装气瓶和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气瓶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气瓶在使用处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同时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因为气瓶的公称压力,是按正常情况下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并考虑适当的安全裕度确定的。因此,必须防止不正常的情况出现。盛装可燃或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以及两种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盛装易起聚合或分解反应的气体气瓶应避开放射线、电磁波、振动源。上述距离难以达到时,在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短。
4.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
5.可燃性气体气瓶或毒性气体气瓶时,工作间应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6.使用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等有无沾染油脂,凡沾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因油脂与压缩氧化性气体接触后,能产生自燃。
7.开启或关闭瓶阀(或汇流排管路上口截止总阀)时,只能用手或专用扳手缓慢进行,防止高速产生静电。绝不准使用锤子、凿子、管钳、克丝钳、长柄螺丝扳手等工具开闭,以免损坏阀件或使压力表受冲击而失灵。
8. 当发现瓶阀漏气,或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它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用不易掉色的记号标注在瓶身上,然后送回气体充装单位处理。
9.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溶解乙炔瓶剩余气体压力不小于0.3MPa。气瓶留有余压:一是防止倒灌,二是便于气体充装单位检验。
10.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 气瓶投入使用后,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将气瓶改装。
附: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 盛装腐蚀性气体(H2S、HC L、SO2、CO等)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 盛装一般性气体(N2、H2、O2、Air、CO2、CH4等)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 盛装惰性气体(He、Ar等)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 液化石油气钢瓶,前三次每四年检测一次,第四次是三年使用期。
5、 溶解乙炔类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