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炼油厂油罐爆炸事故案例

   2011-03-04 612
核心提示: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8月23日16时45分,山东省莘县炼油厂发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4人重伤, 2人轻伤,经济损
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8月23日16时45分,山东省莘县炼油厂发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4人重伤, 2人轻伤,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

  该厂自1992年4月份为扩大再生产,在厂原油储藏区,新建4立方米原油罐一个。因原油加工要保持一定的温度,油罐需要加设保温层。7月底,河南省范县十车坡铆焊厂施工队主动承揽了这个保温工程。8月23日下午,施工队长带领该队,对油罐进行保温施工,同时在油罐周围施工的还有炼油厂的6名工人(其中包括厂方安全监督员)。此时,该罐已装进原油60吨,当保温施工至油罐的上部时(下午16时45分)罐体突然起火破裂。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对现场认真的勘察,发现起火油罐西侧有“大鸡牌”香牌一包,内装香烟6支,另外在保温砖底部发现散落香烟2支,罐周围有烟蒂。据该厂工人反映,在事故发生前一天(8月22日上午10时)发现施工队长在油罐西侧吸烟。通过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当天气温较高,罐体原油受热后,罐内可燃气体大量蒸发,从油罐气孔往外排出,在罐旁点火抽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河南省范县十字坡铆焊施工队施工人员无视厂区严禁烟火的规定,在油罐旁抽烟导致油罐起大破裂,对本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该队队长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追究责任。

  2.炼油厂虽与施工队签订协议书,并委派了安全员,但未尽到职责。据此决定,撤销该厂厂长黄某职务,交检察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撤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王某职务,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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