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监管,保障患者用氧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关于医用氧气管理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作为医疗机构集中供氧系统氧源的分子筛设备开展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和督查三个阶段实施,使用分子筛设备作为集中供氧氧源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内容开展自查。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况,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制订抽查工作方案,做好抽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有关司(局)和技术机构组成督查组,根据各省(区、市)专项检查情况,选择部分省(区、市)实施督查。
(本文来源: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