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介绍,去年1月初,石景山区某饭店经理与房东杜某签订水、天然气使用协议,协议中约定饭店每月交付房东14000元水费及天然气包月使用费,杜某负责向主管部门缴纳上述费用。杜某交代,去年1月,他为了节省天然气使用费,在未向市燃气公司申请的情况下,雇用施工队在天然气主管道上采用打孔、焊接的手段接了一条燃气管道。这条管道由户外经地下进入饭店后厨,连通该饭店未经报备私自安装的两台采暖壁挂炉。
市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去年4月,工作人员在入户查表时发现该饭店燃气表不走字,于是把燃气表摘走并停掉该店的燃气。几天后,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饭店在停气状态下仍然营业,后经过入户检查及挖开地面后发现,该餐厅私接燃气公司天然气管道连接取暖设备及后厨燃气设备的事实。
据介绍,杜某私接天然气管道的焊点距离小区居民楼仅约四米,私自安装并连通私接燃气管道的壁挂取暖炉安装在屋顶简易棚内,私接的天然气管线自顶棚内穿出裸露在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上述规定,故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杜某依法提起公诉。
昨日记者获悉,杜某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