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帅康”燃气管爆裂伤人

   2014-03-19 1260
核心提示:3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金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于判决
 3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金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宣判后,原告金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原告金某系一家五金建材店业主,被告陈某系米东区陈某经销部业主。2011年8月起,金某开始从陈某经销部批发购进软管。

  2011年8月21日,石某在金某的建材店购买了管壁印有品名为“帅康”的燃气管,按照液化气喷火灯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将燃气管一头接至天然气罐,另一头接在喷枪上,开始用喷枪燎猪头。其间燃气管先是出现气泡,继而发生破裂,燃气发生爆燃,致石某身体大面积烧伤。石某于事发当日住院治疗,前后住院45天,经医院诊断为火焰烧伤全身50%、正度15%,构成五级伤残。

  2012年5月,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赔偿其人身损害费用合计35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石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金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金某赔偿石某10万元。至2013年11月30日,该10万元赔偿款金某已支付完毕。

  事故发生后,金某认为陈某系“帅康高级管”燃气管的供货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对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3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明知而仍购进和销售无合格证之燃气危险用品燃气软管,金某购进、销售无合格证之危险用品燃气软管且未向石某出具指导正确使用的说明书,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金某和陈某在石某受伤的事件中负有主要过错,金某和陈某就已向石某赔偿的部分各自承担50%过错责任为宜,金某就其已承担的10万元的50%即5万元有权向陈某追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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