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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瓶砸残幼童左腿 医院与家长共同担责

   2014-03-08 0
导读

幼童在父母陪护下到医院治疗感冒,不幸被氧气瓶砸残左腿,面对雪上加霜的悲剧,到底谁该担责?2014年3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

 幼童在父母陪护下到医院治疗感冒,不幸被氧气瓶砸残左腿,面对“雪上加霜”的悲剧,到底谁该担责?2014年3月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医院和幼童父母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15日上午,3岁的小阳因感冒被父母带往登封市某医院进行输液治疗。当第一瓶药水即将输完时,小阳的父亲便起身到护士站窗口催药,小阳和妈妈也跟随前往。其间,小阳无意触碰到放在窗口前氧气瓶上的开关,致使氧气瓶倾倒,重重砸在小阳的左腿上,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上段骨折。小阳前后住院治疗75天,共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小阳的父亲带着小阳以原告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13年7月将登封市某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索赔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960元。

  对此,登封市某医院辩称:医院在法定期间内已向法院提交追加申请书,追加氧气瓶生产单位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医院输液厅氧气瓶推车放置方式正确,在本次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阳的父母“玩忽职守”且监护不力,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登封市某医院对其输液大厅摆放的器具物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小阳随其父母到被告处就诊,其输液大厅放置的氧气瓶将原告砸伤,被告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氧气瓶放置安全、坚固,不会对他人造成侵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登封市某医院应当对原告的伤情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阳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对其安全健康负有注意、照顾义务,小阳在公共场所触碰到被告医院所有的氧气瓶导致伤害,对其伤情,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登封市某医院辩称本案应当追加氧气瓶的生产单位为本案被告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伤情与氧气瓶的产品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该辩由不予认可。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登封市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小阳总额为61813.07元×50%=30906.54元,减去医院已支付的5612.33元,医院应赔偿小阳2529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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