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页岩气资产现争议

   2014-01-03 1260
核心提示:目前,中石油以55%的股权对合资公司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宁)进行控股,但在合资公司购买页岩气资产时
 目前,中石油以55%的股权对合资公司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宁”)进行控股,但在合资公司购买页岩气资产时,陷入了争议,合资公司收购大股东的资产,大股东是否应该回避资产评估的相关环节?

按照四川长宁的股东出资协议书,中石油在合作区块的前期投入形成资产及成果,经过四个股东共同在国务院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备选出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四川长宁收购并向中石油支付对价。也就是说,中石油也有权决定到底聘请谁作为评估机构。

而有相关人士认为,既然是合资公司收购控股股东资产,那在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时,关联股东中石油就应该回避,而不应该参与到备选评估中介的过程中来。

中石油不仅没有回避关联交易的意思,还给相关各方放了一下资产总价不菲的风:西南油气田公司在长宁区块的前期投入很高,自2010年以来,西南油气田公司在长宁区块陆续开展页岩气资源评价及试采,截至2013年11月30日,前期投入实际发生91862万元,预计在建工程后续支出9163万元,两项合计为101025万元。

中石油称,在长宁区块前期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成果,应包括所有的开发井及地面工程。对于前期物探、综合研究、探井及评价井等界定为储量资产。四川长宁在收购8口井(未完工的开发井7口、已经建成投产的1口井)后,西南油气田公司在长宁区块的前期投入尚余6025万元属于储量资产,仍然留在中石油。

四川长宁要为储量资产支付使用费。在储量资产使用费金额未定之前,长宁公司暂按年销售收入的5%计提。

对于这些做法,中石油的解释是,依据《关于西南油气田长宁区块页岩气开发合资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石油资(2013)4号文中有关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地上生产设施等资产的收购价格;落实储量资产的有偿使用,包括事前签订具有明确条款的协议,采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合理确定储量评估范围,准确评估储量资产价值,对储量资产的价值确定方式、使用方式和偿还方式做出严格规定等。总之,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相关人士认为,中石油此次资产评估采用的更像历史成本法,未对拟注入上市的油气资产做任何盈利承诺;出租储量资产的办法是按照销售收入的5%收取租金,而非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收取。

现有的页岩气资产与收益,是否有高估之嫌?尚待规模开采之后才能真正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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