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称,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取消的能源类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电力市场份额核定、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等。
下放到地方的能源类行政审批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以及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等。
《决定》提出,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