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实施范围包括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其中包括87个地级市监测点位388个、29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监测点位61个。《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这是一项硬任务,必须完成、不能动摇。相关地区要在10月份前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并开始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监测数据。
《方案》同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到2014年底前,2013年投资建设的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开始运行。
吴晓青指出,当前,公众对环境质量信息关注度高、需求量大,环保部门不仅不怕公开,而且要主动公开有关环境监测信息,积极回应百姓诉求。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49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及时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发布信息,在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