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召开时间将在国务院审议批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后,目的是贯彻十八大对控总量工作的新要求,统一部署,建立长效机制。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是我国重大能源战略决策。从十七届五中全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到十八大报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措辞的变化(删去了“合理”二字)显示总量控制决心不断加大。
此前,国家能源局会同各省能源管理部门编制总量控制方案,并已经报请国务院审批。工作方案提出总量控制基本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分解落实机制。
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改委提出的预期目标: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左右,用电量控制在6.15万亿千瓦时左右。
这一预期目标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再压减形成。本报记者了解,此前《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设定的目标是:到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亿吨标煤左右,用电量控制在6.4万亿千瓦时。
相比之下,能源消费总量再减少1亿吨标煤,相当于砍去湖南、湖北等中部省份一半的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费强度控制并称为“双控政策”,被能源管理部门认为是“影响深远、涉及广泛、复杂艰巨的全新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2005年的23.6亿吨标煤,增至2010年的32.5亿吨,年均增长率6.6%。按照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预期目标,“十二五”期间能源消费年均降至4.3%。但从目前的能源消费形势看,2015年控制40亿吨标煤难度较大。2011年,能源消费总量34.8亿吨标煤,增加2.3亿吨标煤;行业统计2012年消费总量36.2亿吨标煤。
在“十二五”前两年一次能源消费累计增加3.7亿吨标煤,留给后三年的能源消费增量只有3.8亿吨标煤的空间,年均增量只能控制在1.3亿吨标煤以内。
显然,在当前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没有根本转变的前提下,难度较大。此外,在能源十二五规划中,消费总量、用电量仅是“预期性”指标,只是一种导向性、指导性的目标,缺少约束性。
为保证制度观察落实,国务院要求“建立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负总责”。
按照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也将在今年制定出台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和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完善形成能源行业统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可再生能源配额、跨区水电用电权等市场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