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5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8月4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0年7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全体董事以通讯形式参加了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蒋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9名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分别以传真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意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对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决定》,同意对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委托贷款续贷一年,期限为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杭州杭氧低温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决定》,同意杭氧股份为杭州杭氧低温容器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该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杭州杭氧低温容器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决定》,同意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杭氧股份上市后的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华创杭氧集散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决定》,同意注销北京华创杭氧集散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北京华创杭氧集散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杭氧)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5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1号楼B座1115室,法定代表人:袁浩。华创杭氧主要从事集散控制系统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华创杭氧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北京华创精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杭氧股份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鉴于华创杭氧的控股股东——北京华创精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北京华创精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杭氧股份不再合作开发集散控制系统软件,华创杭氧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决定注销华创杭氧。注销华创杭氧的议案已经华创杭氧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决定》,同意批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6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8月4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0年7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公司全体监事以通讯形式参加了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陶自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3名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分别以传真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意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对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决定》,同意对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委托贷款续贷一年,期限为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杭州杭氧低温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决定》,同意杭氧股份为杭州杭氧低温容器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该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6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杭州杭氧低温容器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决定》,同意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杭氧股份上市后的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华创杭氧集散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决定》,同意注销北京华创杭氧集散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北京华创杭氧集散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杭氧)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5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1号楼B座1115室,法定代表人:袁浩。华创杭氧主要从事集散控制系统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华创杭氧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北京华创精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杭氧股份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鉴于华创杭氧的控股股东——北京华创精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北京华创精英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杭氧股份不再合作开发集散控制系统软件,华创杭氧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决定注销华创杭氧,注销华创杭氧的议案已经华创杭氧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决定》,同意批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7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续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杭氧”)由杭氧股份和六位自然人于2003 年4月17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建德杭氧的注册资本为900 万元。住所为浙江省建德市经济开发区寿昌区块,法定代表人为许迪,经营范围为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气体压缩空气的生产、储存及销售。目前其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 660 | 73.33 |
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 | 145 | 16.11 |
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 25 | 2.78 |
夏善彪 | 45 | 5 |
毛玲玲 | 25 | 2.78 |
总计 | 900 | 100 |
(二)建德杭氧其他股东的情况
建德杭氧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毛玲玲为本公司普通职工,夏善彪为本公司退休职工。
(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公司把2009年对控股子公司建德杭氧提供的500万元委托贷款续贷一年,具体期限为:从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8月9日,委托贷款年利率为5.31%。
(四)委托贷款来源、主要用途
本次委贷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建德杭氧主要使用委托贷款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五)本次委托贷款续贷的决策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于2010 年8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了意见。
(六)接受委托贷款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本次委托贷款由公司单方面提供,建德杭氧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浙江海天气体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夏善彪、毛玲玲不按其在建德杭氧的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七)过去年度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2008 年度,公司共计向控股子公司建德杭氧提供了累计总额为500万的委托贷款;2009 年度,公司共计向控股子公司建德杭氧提供了累计总额为370 万元的委托贷款。以上所提供的委托贷款已由建德杭氧偿还完毕,不存在逾期偿还情况。
(八)建德杭氧财务状况及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09年12月31日建德杭氧的总资产为1,294.84万元,股东权益为537.9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5%,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138.47万元。建德杭氧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建德杭氧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4,87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
二、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公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31%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续贷的利率,向建德杭氧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建德杭氧提供委托贷款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委托贷款续贷利率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经杭氧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遵循了公允、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异议。
四、董事会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判断
建德杭氧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无法回收委托贷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建德杭氧提供委托贷款续贷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续贷利率,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