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报和田一起非法制氧厂安全事故 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2-06-19 2260
核心提示:3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了34和田市一非法制氧厂发生氧气缓冲罐燃烧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初步调查
3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了“3·4”和田市一非法制氧厂发生氧气缓冲罐燃烧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初步调查氧气缓冲罐燃烧事故。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单位在对私自制作的氧气缓冲罐做压力容器气密性实验过程中,未对缓冲罐做除锈、脱脂等技术处理,就充入氧气进行气密性实验,后使用氮气置换缓冲罐内氧气,由于置换量不足,吹扫不彻底,罐内残留氧气浓度较高。
  自治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3月4日当天,和田市这个非法制氧厂在未对缓冲罐内气体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安排3名工人携带普通电线连接的100瓦普通电灯、插线板及2台手持磨光机、三把铁榔头等非防爆用具违规进入罐内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引燃罐内可燃物,导致3人死亡。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起事故反映出事故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技能欠缺,非法实施改扩建工程、非法制造压力容器等问题;也反映出安全监管还有漏洞、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还存在死角以及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并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相关经营项目)等相关证照,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扣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杜绝边整改边生产的行为。

  同时开展专项检查治理行动,要对辖区氧气、乙炔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职责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情况;企业主要装置、设备、设施、总平面布置是否改变并重新进行审查批准;有关人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对现场发现的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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