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4 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兴安盟京能煤化工可再生能源绿氢替代示范项目等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实施兴安盟京能煤化工可再生能源绿氢替代示范项目等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一、建设内容
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15 个(4 个离网型,11 个并网型),配套新能源规模 631.2 万千瓦(其中风电 473.2 万千瓦,光伏 158 万千瓦),制氢能力 28.2 万吨 / 年,总投资 495.8 亿元。
具备实施条件的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清单
15 个项目中,有 11 个项目为合成氨及绿氨应用项目,对应的绿氢产能为 24.6512 万吨;2 个项目为合成绿色甲醇项目,对应的绿氢产能为 2.6419 万吨;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领域项目 2 个,对应的绿氢产能为 5828.93 吨,其余部分产能用于外销等。
二、有关要求
(一)请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示范项目开发主体尽快实施,单个示范项目须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
(二)示范项目由盟市相关部门负责核准(备案)。请盟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后,10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实施方案中承诺的氢气应用项目核准(备案)后,风光制氢项目才能核准(备案)。
(四)示范项目应进一步与电网公司沟通完善接网方案,项目核准(备案)前,须取得电网公司并网许可。
(五)示范项目中配建的风光项目属市场化并网项目,原则上不从电网购电;对于并网型项目,电网公司收购电量不超过项目新能源总发电量的 20%。风光项目和制氢项目需同步投产,严禁只建设风光项目,制氢项目不投产。并网型示范项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网。并网型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予以并网。项目应按建设时序开工和建成投产,否则将视情况取消该项目示范资格。
(六)示范项目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投资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期内及正式投产后五年内,不得以出卖股权、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开发主体无力实施的,应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核准(备案),同时取消项目示范资格,相应建设规模予以清理废止。
(七)示范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接入线路由制氢企业投资建设。并网型示范项目应作为整体接入电网,与电网的联络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氢企业建设,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收购。
(八)示范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保、土地、林草、能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九)示范项目各环节要坚持科技创新,确保技术路线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坚决避免采用低端、淘汰类技术产品,充分发挥产业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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