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方案》称,福建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9.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21.5%,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8%、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9.7%。
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方案承担消纳责任权重:
第一类市场主体包括省电力公司、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
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5.9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71%。
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第二类市场主体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方案》还表示,鼓励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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