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广东省能源局同意后,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颁发了《广东电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电力市场主体在市场注册、批发交易、零售交易、交易结算、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平台账号使用以及保密、虚假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及其特征;从加强市场自律的角度,提出了电力交易中心可以采取有别于行政监管的措施,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有效处置,并明确了具体的处置管理流程和规范性要求。
这个看似普通的文件,其实蕴含着影响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可以从两个视角来看。
一、从时代背景来看,体现了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对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主动承接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促进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通过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的协调推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电力行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公用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电力行业的现代化建设。但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只是手段,不是目标。其根本目标是通过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配合必要的电力市场治理手段,全面提高能源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提供更加契合人民需要的公共性服务,为促进人民共同富裕创造基础条件。
回顾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自1998年启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经过三轮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颁布以来,各省市电力市场建设正陆续进入试运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了初步发挥,这为电力行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伴随着市场主体利益上的重大调整,电力市场运营出现了一系列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已经影响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秩序,也有悖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衷。因此,电力市场亟需建立科学的市场治理体系,为市场运营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提供保障。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了关于电力市场运营风险“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要求,将电力市场治理体系的一线监督管理任务交给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贯彻到电力市场运营中去。
广东是这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试点之一,在市场建设的各个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积累了大量的市场建设经验,在许多方面为其他电力市场建设树立了典范。与此同时,随着广东电力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不良行为、争议纠纷逐步显现和增多,亟须通过加强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建设为电力市场平稳运营保驾护航。因此,《办法》的出台是广东电力交易机构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探索开展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主动对接和响应中国式现代化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要求。
二、从具体内容来看,实现电力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一是探索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定位问题。电力市场治理是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共同的责任。不同组织和单位在其中承担着不同职责,共同构筑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办法》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界定,明确其作为市场运营机构,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电力市场交易,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开展市场自律性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办法》也明确了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和平稳运营,电力市场运营机构需要密切配合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上述机制设计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史上的创新举措。
二是探索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中的合规性问题。由于不是行政部门,没有行政执法权,电力市场运营机构需要找到合适的方式推动开展电力市场监督管理,既履行好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又符合合规管理的要求。为此,《办法》创新性地提出了电力市场不良行为“自律管理”的概念,并提出“自律管理”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场自律管理是所有市场主体共同的责任,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作为自律组织,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市场主体共同推动市场自律管理。因此,《办法》妥善解决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推动开展市场监管的合规性问题。
三是探索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中的有效性问题。《办法》在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从市场注册、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信用、交易平台账号管理、市场保密、配合调查、信息真实等方面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办法》明确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函询、市场通报、要求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对情节严重、对市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多项市场约束措施;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此,《办法》很好地回答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监督管理什么、怎么监督管理、怎么处置的问题,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闭环管理制度,保障了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当然,《办法》的出台只是工作的开始,其实施效果尚待时间验证,而且这也只是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建设众多内容之一。但是,《办法》的出台是开展市场治理的积极探索,是在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建设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可以为我国电力市场治理体系的建立积累经验,这正是《办法》出台的根本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