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分散染料》等37项化工行业标准、《热轧油泥离线气浮除油技术规范》等49项冶金行业标准、《铜及铜合金管材生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等13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铜冶炼侧吹炉协同处置氰渣技术规范》1项黄金行业标准、《砖和砌块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等17项建材行业标准、《中小型电动机节能监察技术规范》等15项机械行业标准、《日用陶瓷彩烤辊道窑热工性能指标监测与计算方法》等28项轻工行业标准、《针织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等2项纺织行业标准、《船舶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等2项船舶行业标准及《二氧化碳输送管道工程设计标准》1项石化行业标准修改单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及标准修改单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2年8月14日。
其中机械行业包括:《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1部分:外压缩流程设备》、《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2部分:内压缩流程设备》、《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3部分:液化设备》、《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4部分:液体设备》。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1部分:外压缩流程设备》文件规定了氧气产品纯度大于或等于99.6%,氮气产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体积分数),氩产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5×10-6(体积分数)且氮含量小于或等于4×10-6(体积分数)的中大型外压缩(包括出冷箱氧气压力40kPa~55kPa范围内的自增压氧气外压缩)空气分离设备产品能耗计算方法和单位产品综合能效限额。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低温法分离空气制取以氧、氮为主的空气分离产品的外压缩空气分离设备。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2部分:内压缩流程设备》文件规定了氧气产品纯度大于或等于99.6%,氮气产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体积分数),氩产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5×10-6(体积分数)及氮含量小于或等于4×10-6(体积分数)的内压缩空气分离设备产品能耗计算方法和单位产品综合能效限额。
本文件适用于氧(氧气+液氧)产量不小于10000m³/h,采用低温法分离空气制取以氧、氮为主的空气分离产品的空气分离设备,产品氧气采用液氧泵增压后复热气化的内压缩流程,且采用空气或氮气增压流程工艺。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3部分:液化设备》文件规定了原料氧气产品纯度大于或等于99.6%,原料氮气产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体积分数)的氧氮液化能耗计算方法和液化设备能效等级。
本文件适用于空气分离设备产出的5 kPa~10 kPa低压常温氮气、0.8 MPa~2.5 MPa中压常温氮气,采用工业氮气作为循环工质、至少配置低温透平膨胀机组的制冷液化循环方法生产液氮产品的液化设备。
本文件适用于空气分离设备产出的10 kPa~45 kPa低压常温氧气、0.8 MPa~2.5 MPa中压常温氧气,采用工业氮气作为循环工质、至少配置低温透平膨胀机组的制冷液化循环方法生产液氧产品的液化设备。其他型式的液化设备可参照执行。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4部分:液体设备》文件规定了氧产品纯度大于或等于99.6%,氮产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体积分数),氩产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5×10-6(体积分数)且氮含量小于或等于4×10-6(体积分数)的液体设备产品能耗计算方法和单位产品综合能效限额。
本文件适用于当量液体产品产量不小于1000m³/h,当量液体产品产量不小于当量总产品产量的50%,采用低温法制取液体空气分离产品的液体设备。
公示时间: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4日。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1部分:外压缩流程设备 .pdf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2部分:内压缩流程设备 .pdf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3部分:液化设备 .pdf
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 第4部分:液体设备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