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检验检疫局在对1批货值12.5万美元的韩国进口设备实施现场检验时发现,该设备配套使用的4个压力容器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威海局对该批设备实施了销毁处理。这也是该局首次销毁新的进口压力容器。
我国目前已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为确保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威海局提醒相关进口企业:
一是在计划进口前,应当全面了解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确保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符合我国的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二是在签订合同时,要增强防范意识,细化合同条款,避免因质量不合格造成贸易损失。
三是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和其他设备配套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时,国外制造商必须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及质检总局授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明,企业应仔细审查相关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以免出现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销毁或退运出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