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2011-08-28 5180
核心提示: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
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
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
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名称】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
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
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
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
,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
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
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
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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