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
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
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
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名称】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
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
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
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
,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
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
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
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