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
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
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
)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
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
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
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
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
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
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
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
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
,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
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
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
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
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
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
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
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
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
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
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
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
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
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
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
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
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
;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
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
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
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