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天然气将实行新规

   2021-03-09 1360
核心提示:近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职责《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近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职责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开展智慧燃气建设,提高全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城乡燃气供气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应当每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对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消除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及时通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协助督促整改。

鼓励与禁止《规定》鼓励使用针对燃气用户安全环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对老年、独居等特殊用户,推广使用具备定时、过流切断等功能的安全装置。《规定》明确,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不得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不得改变燃气用途不得让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不得发生盗用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法律责任按照《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等行为,可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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