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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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571 87901111传真:+86 571 87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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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1H183 号
致: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定于2011年6月29日上午9:00在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
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杭氧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氧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2011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6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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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登记手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会议的联系方式
及联系人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12000Nm3/h空分项目的议
案;
2.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吉林博大二氧化碳回收项目的议案;
3.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广西金川2×35000Nm3/h空分项目的议案;
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
5.关于延长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综合授信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1年6月14日发布的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文件中列明与披露。其中,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上述第1、2、3、4
项议案分别发表了意见,并在2011年6月14日发布的《独立董事对部分超募资金使用
计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的独立意见》、《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气体项目投资的保荐意见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保荐意见 》中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