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
代表股份共计48469.3593万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80.58%。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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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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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11H183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王秋潮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