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296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

代表股份共计48469.3593万股,占杭氧股份总股本的80.58%。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 TCYJS2011H183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王秋潮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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