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发改委获悉,兰州市延长《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执行期限。执行截止日期按照国家、省上的要求和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影响另行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支持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加速经济复苏,根据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及兰州市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价格标准的通知》(兰发改电〔2020〕15号),要求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1.90元/立方米的标准。同时,对化肥、地膜、农药、种子等涉及农业生产行业用气,承担防疫任务的定点医院用气,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气,在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按95%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