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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0-05-23 中国空分网阿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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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9 月12 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获得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法产【 2008 」55 号文批准。2008 年10 月15 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获得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浙外经贸资函「20081657 号文批准。2008 年10 月16 日,液空(杭州)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取得了商外资浙府资字11994 】 01423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8 年n 月10 日,液空(杭州)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2008 年n 月21 日,集团公司收到法液空公司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至此,集团公司已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液空(杭州)公司37 . 972 %的股权转让给法液空公司,《 合资合同》 已于股权转让完成日终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关联企业的任职问题

  发行人关联企业较多,项目组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关联企业的任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任职提出了整改建议。经过整改后,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 公司法》 、《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五)搬迁影响问题

  发行人原生产厂区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88 号,受城市规划的限制,发行人在原生产厂区无法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发行人及发行人巧家参? 控股企业的生产基地于酗9 。年整体搬迁至临安开发区,发行人科研部门、销售部门及管理部门仍保留在杭州市,2007 年7 月18 日,发行人及集团公司分别与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88 号的发行人所拥有的面积为1 51 . 99 亩的土地使用权、集团公司所拥有的面积为530 . 69 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原生产厂区位于上述两宗土地上的发行人巧家参、控股企业随发行人同时搬迁至临安开发区。发行人及共同搬迁的发行人参、控股企业于2006 年12 月正式启动位于临安开发区的新生产厂区建设工程,至2009 年8 月底己完成全部搬迁工作并投入正常生产。项目组自首次进场后就对搬迁工作予以高度关注,就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细致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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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发行人与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杭储收字(2007 ) 25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及《 杭储收字(加07 ) 25 号收购合同补充协议书》 ,发行人应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完成搬迁工作并向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如发行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发行人应按已取得的土地收购补偿款的1 % 0 /天向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如非发行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期交付上地,发行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经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认可后,赔偿金另行协商解决。

  为降低发行人因整体搬迁而可能导致的风险,根据项目组的规范方案,集团公司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集团公司承诺由其承担发行人因未能按期向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而导致的任何支出或损失(包括因延迟交付土地所引发的政府罚款、政府责令搬迁或强制拆迁费用、违约赔偿金、返还搬迁资金;发行人经营损失;因搬迁延误造成发行人持续经营障碍而引发的违约赔偿金、第三方赔偿等)。

  (六)发行人参、控股公司曾存在的职工持股会的清理工作

  上世纪90 年代末,为加快国有企业脱困,杭州市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鼓励职工个人在改制企业中持股。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杭州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杭政【 1999117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l 999 」27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t200013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政〔 1 999 ] 17 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规定:杭州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可按1983 年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以人均1 . 5 万元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职工工龄:提取置换工龄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在本单位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个人股,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不低于l : 1 的比例以现金入(配)股;如改制企业职工持股人数超过《 公司法》 对股东数量的限制,职工个人股可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由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股东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2000 年4 月,集团公司总体改制方案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府办简复第7554 号文批准,根据总体改制方案,集团公司本身改制为投资型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下属主要生产经营部门先后改制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第一空分设备厂、第二空分设备厂、小型空分设备厂、板翅式换热器厂、压力容器厂、销售中3 ? 2 一6

  心、生产中心、技术中心等部门改制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公司改制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物资公司;透平压缩机厂改制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透平公司;环保设备分公司改制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环保公司;活塞式压缩机厂改制为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压缩机公司;铸造厂改制为集团公司参股公司铸造公司;电镀热处理厂改制为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电镀公司;低温泵阀厂改制为集团公司参股公司泵阀公司;机电设备修造厂改制为集团公司参股公司钢结构公司;锻造厂改制为集团公司参股公司锻热公司;运输队、包装箱厂改制为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储运公司。上述改制企业除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因拟实施债转股,根据债转股的政策要求未进行职工工龄置换外,其他10 家改制设立的公司均依据相关规定,经机电公司批准,进行了职工工龄置换,并因此形成了职工个人股。上述企业中,透平公司、物资公司、环保公司、压缩机公司、铸造公司、泵阀公司、钢结构公司7 家公司的职工股东人数超过了《 公司法》 对股东数量的限制,因此设立了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股东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上述公司职工持股会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 1 998123 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依托改制企业工会委员会设立,以改制企业工会委员会社团法人名义作为改制企业出资人并承担民事责任。电镀公司、锻热公司、储运公司的职工股东人数符合《 公司法》 对股东数量的规定,未设立职工持股会,职工股东以自然人的形式出现。

  根据项目组提出的规范方案,发行人对上述公司曾存在的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况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了规范,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上述各公司职工持股会均已清算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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