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全省争取管道天然气
上下游直接交易规模30亿方以上
降低成本3亿元以上
哪些市场主体可以申报?
申报审核程序如何?
各方责任义务有哪些……
更多详情快来看看吧!
参与主体
上游供气企业(简称资源方):指国内具有相关资质且自主拥有国产或进口气源的企业。有意愿参与试点的资源方填写申请表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报,由省展发革改委(能源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下游天然气购买方(简称购买方):指省内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的城市燃气企业及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工业大用户等。本次试点以城市燃气企业为主,个别有条件的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经当地审核同意后亦可参加。试点成熟后逐步实现全覆盖。有意愿参与的购买方填写申请表向各市发改、建设部门申报,由各市审核确定试点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报。
天然气管输企业(简称管输方):指省内各级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
上下游直接交易
气量:根据各试点地区用气量,购买方与资源方协商确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非供暖季、供暖季供应气量,要确保天然气安全有序供应。
气价:由资源方与购买方自行协商确定、市场化定价,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我省基准门站价格,要切实降低气价,减轻企业用气成本。
责任与义务:资源方、购买方应切实履行安全稳定保供责任,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保障天然气供应责任书。资源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要求。月度调峰和季节性调峰责任由资源方承担,日调峰责任由资源方、管输方、购买方协商确定,小时调峰原则上由购买方自行承担,无法承担时与资源方协商确定。
管网代输
信息公开:管输方应定期公开和更新开放服务的条件、申请和受理流程、管线管输能力、管输能力使用情况、剩余管输能力等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要求实施。
公平开放:管输方应当加强管网平衡调度,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购买方提供天然气输送、转运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条件的购买方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拒绝开放天然气管网设施。
管输费: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确定。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核算确定。政府部门核定的管输成本已包含管输损耗,不得另外加收。
合同:购买方、资源方、管输企业应当签订购销合同、管输合同、计量交接合同,对服务时段、服务天然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偏差结算、调峰、计划、天然气质量、交付压力与气量、管输路径、计量依据、气量分割、交付顺序、流量计算、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行政管理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建设等部门推进全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工作,按照“三服务”要求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相关问题,审核资源方参与试点的主体资格,决定应急状态下实施省级管网统一调度。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建设等部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平稳实施,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测,确保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加强备案管理。资源方、管输方、购买方应将交易气量、交易价格、管输价格等于合同签订二十日内向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建设部门报备。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做好本区域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气量气价以及分行业总用气气量气价的数据统计汇总报备工作。
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保供和资源调度制度,应急状态下,经主管部门同意,由管输方调度网内资源和动用储备资源,按照预案实施有序用气,确保民生用气。涉及管网安全等紧急状况时,管输方可先行处置,并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试点实施步骤
试点准备:4月份组织上下游企业开展试点申报及审核工作。
试点实施:4月中旬组织召开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对接会,购买方与资源方、管输方洽谈协商达成购买、代输意向,签订合同。
制度建设:制定出台《浙江省管道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代输试点规则(试行)》《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