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自2020年5月1日起,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及时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措施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据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爆破等施工活动;现有已敷设供水、污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维修、维护施工活动;绿化种植、绿化景观提升等涉及绿化开挖种植、深根植物种植的施工活动;涉及现有国省干道、城市道路、乡村公路、背街小巷等通行道路的施工活动;已开通管道天燃气的物业小区、别墅区、村(社区)等公共场地的施工活动和用户房屋装修活动。
通知要求,上述施工活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开工前应落实好保护措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咨询,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针对性的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现场巡查指导,签订注意事项;组织施工项目报备(不列入工程开工和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规定的,将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还明确,建立石狮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