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于5月1日实施

   2020-06-03 中国天然气网天然气网2000
核心提示:《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于5月1日实施

      老百姓“开门七件事,柴禾当为先”。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与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今年5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新修订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自2005年江苏省燃气管理立法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为避免餐饮场所用气事故的发生,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餐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

   燃气爆炸事故中瓶装液化气约占75%
江苏作为燃气消费大省,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近年来,城镇燃气用户从800万户增长为1500万户,县以上城镇燃气的普及率达到99.8%,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82.9%。全省瓶装液化气达900万用户,而近年来江苏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中瓶装液化气约占75%,成为燃气安全法治建设的突出短板。

    201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法调研。一次次的人大及党政机关的立法调研,一次次的代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第三方风险评估,为构筑全省燃气安全防线的法治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20年1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全省燃气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特定情形下燃气经营者可停气保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涉及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安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条例》通过明确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以及政府部门在燃气供应、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责任,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的安全。

比如燃气经营者方面,要制定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规则,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等。特定情形下,燃气经营者可采取停气措施以保障安全,如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用户立即停止并整改,用户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对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对发生燃气泄漏等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应燃气。

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

在江苏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暂不具备全面发展管道天然气的条件,瓶装燃气仍是主要供气方式。为此,《条例》在瓶装燃气管理方面也作了调整。

取消个体经营瓶装燃气。针对瓶装燃气管理环节多、安全隐患大等特点,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不再允许个体经营瓶装燃气。同时,取消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规定在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无需再申领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条例》明确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用户需实名购买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同时要求由各地政府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近年来,很多餐饮用户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多与不当用气行为有关。对此,《条例》明确燃气用户要承担安全使用责任,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同时,严格规范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配置与使用行为,规定餐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此外,严格规范燃气经营者的供气管理,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推进乡镇管网建设,建立燃气应急储备

《条例》在保障燃气正常供应方面也有明确规定。首先实施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保障燃气供应。

同时,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缓解因气源供应不稳定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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