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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给新经济注入新活力

   2020-05-27 中国空分网0
导读

《反垄断法》大修,给新经济注入新活力

在施行十一年后,于2008年8月1日正式颁布的《反垄断法》近日迎来了首次修订。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最为市场所关注的,是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了处罚标准。十一年前《反垄断法》颁布之际,中国互联网经济尽管已经崭露头角,但依然还是处于萌发时期,因此当时的《反垄断法》并未予以更多的关注;相比之下,当下新经济垄断从垄断产生的原因、垄断导致的结果、判断垄断程度的标准等方面都具有新的特点,这些都要求反垄断法立足于新经济的市场结构特点,确立保护创新的价值目标做出适应性调整。

事实上,当新经济已然成为经济换挡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时,现行《反垄断法》面对发展中的新问题,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盲区。最典型的比如近年来在包括电商、O2O、社交等互联网生态的各个领域都不断出现的“二选一”垄断争议,从互联网巨头公司、中小创新企业、用户正当权益乃至是互联网背后所涉及的整个实体经济都被裹挟其中,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新经济竞争态势,更进一步加重了社会成本,使得整个经济产业链条上的各个环节都不得不为这一垄断争议买单。

在这种情况下,应时应势而修的《反垄断法》可谓正当其时。新经济继续保持良性增长,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提供支持。而法律作为保障有序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的基石,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自由公平开放的竞争,是新经济业态能够在短时间迅速成长并成为经济增长主要驱动力的关键原因;而垄断封闭和对抗,则会明显使得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产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因此,面对新问题,需要有更新的解决方案。正如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所指出,如何界定其垄断性质,须从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数据掌控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引入更多元维度的考量标准,事实上是为应对企业竞争态势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解题思路,也给未来在执法、司法层面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在各国都经历了不断修订完善的历程。早在1890年,美国就开启了反垄断立法进程,并且在后来的百余年时间里不断修订完善,为美国经济正常运转并在后来持续引领全球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支持作用。

当下,第四次工业革命已经带来了全球经济形态的巨大变化,以互联网、知识经济、高新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正在重塑商业,这就需要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予以保障和加持。

《反垄断法》修订无疑将会形成强大的“鲇鱼效应”,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有理有据地应对垄断之弊、重回有序公平自由竞争的轨道,为正在陷入各种垄断争议盲区的互联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而对于身处其间的互联网企业来说,未来更多地拥抱竞争而非人为造墙,才是实现共赢、推动行业发展的有效“竞争战略”。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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