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警方成功侦破特大跨省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1-06-14 2380
核心提示:人民网济南6月14日电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型建设,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民生,根据公安部和省
人民网济南6月14日电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型建设,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民生,根据公安部和省、市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按照“抓破案、打源头、综合整治”的思路,积极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战果。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以及广东警方的大力配合下,跨省作业,经过连续14个月的艰苦侦查,成功破获广东中村绝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村公司”)侵犯山东天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公司”)商业秘密案,依法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刚(男,38岁,河南人,中村公司直接责任人)执行逮捕,对同案的夏某海(男,33岁,广东人,中村公司总经理)等其他六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这也是自“亮剑”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公安机关成功侦办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2010年2月24日下午,天诺公司负责人向所在地长清警方报案称:该公司原职工刘某旭(男,31岁,山东荷泽人)、刘某栋(男,31岁,山东荷泽人)将天诺公司多项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广东中村公司,给天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山东天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软体功能膜复合材料研究开发并致力于产业化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生产工艺与设备,是国内最大的软体电磁屏蔽材料生产制造商,也是同行业内唯一一家通过国家火炬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接到报警后,长清分局高度重视,刘刚局长当即指示经侦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破案和挽损,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分管经侦工作的张卫东副局长亲自挂帅指挥,多次召集经侦、法制等部门分析案情,研究制定侦查方案,多方协调,深入广东东莞市调查案情。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摸排,专案组获取了大量的证据,经报省知识产权局甄别,认定中村公司从天诺公司窃取的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后经司法认证,该案件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特征,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随后,专案组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权,并于2010年6月份正式立案侦查。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协调广东东莞警方依法告知中村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某刚立刻停止侵权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但该刘无视法律,继续通过电话遥控指挥刘某旭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并指使其厂房业主王某福(另案处理)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致使天诺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为尽快侦破此案,专案组坚定破案的决心,及时调整策略,抽调20余名警力远赴广东缉捕嫌犯,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经过2个多月的走访调查和蹲点守候,于2011年1月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刚、刘某旭、刘某栋抓获,另有夏某海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据到案的刘某刚等人供述,天诺公司原职工刘某旭、刘某栋掌握该公司配液中心镀液配方核心技术及电镀设备、真空设备设计和安装调试等核心商业秘密,与天诺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并收取该公司支付的保密费用。为了谋求非法利益,两人于2008年下半年相继辞职后受雇于中村公司,并将天诺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曾经许诺给予高额回报的中村公司刘某刚等人,使中村公司迅速建成了与天诺公司相同的生产设备,为了掩人耳目,三人以共同名义申请了国家专利,随后采用同样的设备工艺和技术生产导电布产品,在市场上低价销售,非法获取高额利润。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1月,中村公司的犯罪行为累计给天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间接损失上千万元。

  为摧毁侵权公司的违法生产体系,使其彻底失去继续犯罪的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受害企业的利益不再受损害,2011年3月28日,专案组再次赶赴东莞市,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中村公司用于侵权的两套生产线设备扣押,并于4月13日成功运回长清予以封存。夏某海、洪某志(男,32岁,广东东莞人)、邹某平(男,35岁,湖南耒阳人)、洪某秋(男,30岁,福建南安人)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参与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目前,经过专案民警的艰苦鏖战,该起特大跨省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布全案全结,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建马炳安 王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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