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料,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12000NM3/h空分
项目的议案》、《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吉林博大二氧化碳回收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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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募资金投资广西金川2×35000Nm /h空分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使用4,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12,000
Nm3/h空分项目、拟使用1,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吉林博大二氧化碳回收项目以及拟使
用6,885万元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广西金川2×35,000Nm3/h空分项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于工业气体项目符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公司本次拟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工业气体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公司的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合规
性要求。
独立董事签名:
钮容量
谭建荣
赵敏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