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主要投资内容为新建2套35000Nm3/h空分装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42,890.6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3、项目资金筹措
该项目总投资中,公司拟利用超募资金投资6,885万元,广西气体公司其他股东出资6,615万元,其余27,890.60万元由广西气体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行筹措。
4、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依据公司与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气体供应合同》,该项目在建成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7,821.7万元(生产期平均值),年净利润4,195.2万元(生产期平均值)。
5、项目实施计划
依据公司与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气体供应合同》,该项目应于2012年12月25日投产供气。
三、本次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三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同意将剩余321,319,800.00元中的68,850,000元投资在广西防城港有色金属原料加工园区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内新建2套35000Nm3/h空分设备项目。
四、其他相关事项
若上述项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成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届时,负责实施项目的气体公司需与专户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6,885万元超募资金在广西防城港有色金属原料加工园区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内新建2套35000Nm3/h空分项目,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资于工业气体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公司本次拟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工业气体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公司的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合规性要求。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广西金川2×35000Nm3/h空分项目的议案》,同意杭氧股份使用6,885万元超募资金在广西防城港有色金属原料加工园区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内新建2套35000Nm3/h空分项目,并由杭氧股份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广西杭氧金川新锐气体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实施。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公司利用超募资金投资于气体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气体业务的发展速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须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6,885万元超募资金投资于广西气体项目。
六、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关于以超募资金投资广西金川2×35000Nm3/h空分项目的议案》已经公司2011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3.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 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39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江西制氧机气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氧公司)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比例为:杭氧股份占70%的出资份额,宁波华瑞投资有限公司占28.5%的出资份额,自然人邹学文占1.5%的出资份额。住所为:九江路莲花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为黄申俊,经营范围为:空气分离设备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压力容器、改装汽车、集装箱、氧氮气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压力管道安装、修理。
(二)江氧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情况
江氧公司的另两个股东宁波华瑞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邹学文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江氧公司提供4000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委托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委托贷款来源、主要用途
本次委贷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近两年来江氧公司发展形势良好,一方面,产品订货形势好,另一方面,加工能力不足,生产条件较差,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此次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实施建设扩大产能、提升生产条件的需求。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决策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于2011 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了意见。
(六)接受委托贷款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本次委托贷款由公司单方面提供,江氧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宁波华瑞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邹学文都将各自持有江氧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七)过去年度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前,杭氧股份曾向江氧公司提供过2,000万委托贷款,将于2012年1月31日到期。
(八)江氧公司财务状况
根据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0年12月31日江氧公司的总资产为13878.54万元,负债总额为9551.8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8.82%,2010年江氧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22.78万元,净利润542.58万元。
(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8,87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
二、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公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向江氧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江氧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上述委托贷款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委托贷款的利率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委托贷款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保荐机构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经杭氧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遵循了公允、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异议。
四、董事会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意见
江氧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近两年来江氧公司发展形势良好。一方面,产品订货形势好,另一方面,加工能力不足,生产条件较差,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目前,江氧公司要通过建设扩大产能、提升生产条件的需求。对资金的需求迫切,需要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氧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利率,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杭氧物资有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杭氧物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杭州杭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控股子公司,注册地为:临安市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法人代表是:葛前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杭氧股份占94%的出资份额,自然人魏善平占6%的出资份额。主营业务为:物资采购、仓储及销售;金属材料下料;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参、控股企业废旧金属回收、处理。
(二)物资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情况
物资公司的另一个股东魏善平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物资公司提供3,000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为:自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委托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委托贷款来源、主要用途
本次委贷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物资公司自迁建到临安以后,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各项经营数据增长明显,业务量在逐年增长。物资公司迁建项目投资额较大,并正逐步完成迁建项目的投资付款。目前物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断扩大,此次委托贷款主要用于暂时补充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决策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于2011 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了意见。
(六)接受委托贷款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本次委托贷款由公司单方面提供,物资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魏善平将持有杭氧物资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七)过去年度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前,杭氧股份曾向杭氧物资提供过2,500万委托贷款。
(八)物资公司财务状况
根据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0年12月31日杭氧物资的总资产为18,672.66万元,负债总额为8,507.1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5.56%,2010年杭氧物资实现销售收入36,992万元,净利润1,817万元。
(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8,87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2%。
二、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公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向物资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为控股子公司物资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上述委托贷款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委托贷款的利率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委托贷款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保荐机构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经杭氧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的利率遵循了公允、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异议。
四、董事会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意见
物资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物资公司自迁建到临安以后,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各项经营数据增长明显,业务量在逐年增长。物资公司迁建项目投资额较大,并正逐步完成迁建项目的投资付款。目前物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断扩大,需要公司为其提供委托贷款。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物资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利率,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九江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增资情况概述
九江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杭氧)系杭氧股份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迪,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妙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各种气体产品。
根据九江市政府规划,九江气体作为江西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系杭氧股份控股子公司,原九江气体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江氧公司)“退城进园”整体搬迁的一部分,将实施整体迁扩建。九江气体迁扩建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000万元。根据九江市政府对江氧整体搬迁的补偿计划,九江气体将获得搬迁补偿金约380万元,上述补偿金将按搬迁进度逐步到位。根据九江气体资金状况、搬迁所需资金情况以及九江气体今后发展规划,杭氧股份拟对九江气体增资200万元,增资后九江气体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300万元。
2011年6月13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九江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增资前后九江杭氧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九江杭氧基本情况
九江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杭氧)系杭氧股份全资子公司,于1993年13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迪,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妙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各种气体产品。该公司2010年末总资产503.38万元,负债总额158.63万元,净资产344.75万元;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7.69万元,实现净利润71.94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对九江杭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此次投入的200万元将全部转入九江杭氧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此次增资完成后九江杭氧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万元。
五、投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九江市政府规划,九江气体作为江西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系杭氧股份控股子公司,原九江气体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江氧公司)“退城进园”整体搬迁的一部分,将实施整体迁扩建。九江气体迁扩建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000万元。根据九江市政府对江氧整体搬迁的补偿计划,九江气体将获得搬迁补偿金约380万元,上述补偿金将按搬迁进度逐步到位。根据九江气体资金状况、搬迁所需资金情况以及九江气体今后发展规划,杭氧股份拟对九江气体增资200万元,增资后九江气体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300万元,不会对杭氧股份自身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增资情况概述
2010年4月26日,公司出资设立了独资公司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经开”),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1年4月25日,吉林经开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业气体供应合同》,约定吉林经开新建1套12000Nm3/h空分装置,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气体产品。《工业气体供应合同》对供气价格、供气量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该项目预计总投资1.41亿元,项目投资地点为吉林经开公司厂区内。目前吉林经开的注册资本仅为1,00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利用超募资金4,000万元对吉林经开增资,增资后吉林经开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万元。
2011年6月13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吉林市经开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