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6日
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目的
强化燃气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促进河北省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依规,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适用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
1.5工作机制
省、市、县各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体系、组织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燃气应急处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设区市、雄安新区、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专业抢险队伍、设备、车辆。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燃气工作分管领导、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法改处、城建处、质安处、执法处、燃热中心、安全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定;拟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县政府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动态信息;组织各市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设区市、雄安新区、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提请当地政府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并设置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医疗救护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
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
2.2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车辆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置
3.1事故分级
燃气安全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IV级):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III级):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户及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II级):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万户及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燃气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长时间中断,或造成大面积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等。
3.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涉事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理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2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报告。设区市、雄安新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二)涉事燃气经营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范围;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四)已采取的措施,人员抢救处理情况,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五)事故报告的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3.3应急响应
3.3.1发生一般事故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本地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应急救援组下达指令,应急救援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同时,应按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报告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报告。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公安、应急、消防、卫健、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维护交通、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及续报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地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启动本级预案,迅速了解事故情况,按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情况派员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及时报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向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按程序报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由厅分管带队、相关处室(单位)派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并向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相关情况。
3.3.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后,事故所在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县政府报告,请求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消防、卫健、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布避险警告、紧急疏散、交通管制、动态监测等必要措施。
3.4现场紧急处置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燃气事故现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关闭区域管道阀门,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立即组织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5)指导现场救援人员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等;
(6)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做到及时、准确。
3.5应急结束
3.5.1事故发生地政府确认燃气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3.5.2应急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事故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3.6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复工复产,同时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各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汇总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并整理归档。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本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结论;相关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建议等。
第四章 保障机制
4.1各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2各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燃气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等媒体,运用宣传画、挂历、横幅、明白纸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水平。
4.3各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选取各级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燃气企业专业抢险人员充实应急救援组力量,遴选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工作的技术专家充实专家组力量,建立人员信息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4.4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预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