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将国家增值税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96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宁夏分公司《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下调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气销宁函〔2020〕8号)文件及固原市天然气市场现状,现对固原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降低,调整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在原基础上下降0.02元/m³。第一阶梯:居民每户每年生活用气0-336m³(含),壁挂锅炉用气0-2245(含)m³,销售价格为1.89元/ m³;第二阶梯:居民每户每年生活用气336-480m³(含),壁挂锅炉用气2245-3075m³(含),销售价格为2.27元/ m³;第三阶梯:居民每户每年生活用气480m³以上,壁挂锅炉用气3075m³以上,销售价格为2.85元/ m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福利机构等)销售价格执行第一阶梯价格1.89元/ m³。
二、非居民用气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天然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销售价格在原基础上下调0.77元/ m³,按1.93元/ m³执行。
三、降低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
降低后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0年3月11日开始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政策。各天然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天然气降价政策,在收费大厅公示所销售天然气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在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气价格时,要充分释放此次降价红利,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时,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
(二)保证市场供应。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发改部门及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