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期满复评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2019-11-24 中国天然气网天然气网1530
核心提示:《关于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期满复评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是的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市安委会总体工作部署下开展的。本次拟出台的《关于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期满复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复评意见”)主要用于指导燃气供应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以及评审单位, 在第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期满后,开展复评工作。现将意见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依据

  复评意见的拟定主要依据了《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安发〔2012〕8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期满复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安办发〔2017〕7号)两个文件。

  前者对评审工作模式、评审分级、评审程序、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的选定、企业申请评审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我们也据此细化形成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相关内容。

  后者提出了已达标创建企业的复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并提出复评的工作要求。

  上述两个文件构成了本复评意见的依据。

  二、评审标准

  2014年我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意见》(京政容发〔2014〕29号),其中规定了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市区两级评审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均依照此规范性文件开展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015-2016年,我们结合实际评审工作经验,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申报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成为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DB11/T 1322.18-2016),本次复评将依据此标准开展具体评审工作。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规定了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期满后的复评范围及时间要求,复评的标准、组织方式、结果处理,以及工作要求等内容。

  在复评时间要求方面,本文拟作为长期有效文件执行,因此在规定复评时间时没有具体提出时间点,只提出了原则要求。

  在结果处理处理方面,经与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沟通,同时结合行业管理工作经验,进行了的修改完善。

  在与其他工作衔接方面,复评意见规定了复评工作和当年许可评价工作融合,避免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重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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