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天然气行业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完善,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正在成为共识。本文作者对天然气行业基于其行业特性比较独特的法律问题作一归纳,并简要分析。
一、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制度源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26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由于特许经营直接涉及天然气公司生存的基础,各公司对该问题都非常重视。近年来,围绕特许经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例中,有涉及地方政府和天然气公司的,有涉及不同区域天然气公司的,也有涉及管道气公司与LNG贸易公司的。而这些争议纠纷中,还夹杂着对于特许经营制度的思考,例如特许经营和燃气经营许可的异同、特许经营的范围是否仅局限于天然气管网,加气站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权如何估价,政府违约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如何救济?
二、照付不议合同
“照付不议”合同是指即使卖方未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买方也必须支付一定款项的协议,起源于天然气销售,目前已成为国际和国内大宗能源销售的一种主要合同形式。买方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是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合同中专门规定的照付不议条款,具体讲,具有长期性、有最低价格限制和数量限制、买方付款义务的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卖方照供不误与买方照付不议的义务对等、合同条款相对严格、最终用户须提供信用保证等特点。
照付不议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供应者和购买者的运营能力有相当的要求。一份好的照付不议合同,必须对最低日合同量、最大日合同量、照付不议量与K值、补提气量和超提气量等有精确的表述。目前,照付不议条款基本上从上游气源开始,衔接中游管网,延至城市燃气,以至终端工业用户,贯穿了整个天然气行业的产业链条。
三、窃气计量定罪
近十几年以来,全国各地区盗窃天然气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到了相当猖獗的程度,少数掌握一些天然气技术的不法分子,肆意教唆、传授犯罪方法协助窃气。从法律层面上看,盗窃天然气属于盗窃罪,完全可以用刑事责任追究。
但在实践中,天然气的物理形态又是“稍纵即逝”,即看不见摸不着又客观存在。所以,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如何准确无误计算出被盗窃这部分的天然气数量,关系重大;盗窃是数额犯,盗窃数额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的刑罚重要尺度。
多年来,如何客观、公正、合理计算出盗窃天然气的具体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相应科学实用的计算方法,在一个很长的时间段里困扰着天然气行业打击盗窃天然气行为的进程,干扰司法机关处罚力度,挑战法律的权威。近年来,部分天然气企业开始慢慢探索出一条对窃气数量进行科学计量并得到司法机关确认的路子。
四、反垄断问题
近年来,反垄断成为热点话题。中国反垄断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方面已经发出了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强烈信号。
作为上游的三桶油垄断了中国的天然气气源,中游长输管网具有唯一性,下游的城市燃气是传统的公用事业,天然气行业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反垄断浪潮的冲击。面对不断成熟起来的消费者,如何迎接反垄断的挑战,成为天然气行业必须共同面对的课题。在国外,韩国燃气集团的垄断破局直接促进了LNG贸易枢纽的建设;在国内,上市公司重庆燃气通过格式合同要求用户接受实际结算用气量按用户实际用气量乘以修正系数后的数据结算,被认定为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监管部门处以179万的罚款。
此外,中石油、中石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西气东输管网公司股权的出售,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等等,都不可避免的和反垄断法律密切相关。可以说,反垄断问题,将一直伴随中国天然气行业改革的全过程。
五、特种设备监管
天然气行业涉及的特种设备较多,例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而对于这些特种设备,国家有着一系列的监管规定,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形成了一个纷繁复杂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CNG、LNG在交通用能上的大量使用以及LNG产业的快速发展,天然气行业涉及的特种设备从压力管道扩展到压力容器,而在此领域,违法现象层出不穷,有因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也有造成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管道产权及初装费
在天然气企业并购过程中或者在天然气企业拓展客户的过程中,乃至诉讼仲裁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这样一些问题:居民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内天然气管道与设施归天然气企业还是归业主共有?如果归业主共有,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非居民用户投资的天然气管道,产权归谁所有?
其实这些产权的划分并不难,真正难的是与产权相对应的运行维护责任以及后续的维护投入。
此外,燃气初装费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部分地区初装费的陆续取消,国内大多数地区初装费的取消与否、标准不一、用途监管不断成为关注的焦点。天然气企业认为,在目前国内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初装费不仅是用户对城市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分担,而且起着“以费补气”的作用。在理顺天然气价格体制之前,不应草率取消燃气初装费。
但政府提出,取消燃气初装费是公共产品和公益事业服务价格政策改革的大势所趋。其实这个问题归根到底是管网建设中的投资主体地位。但由于初装费设计者的初衷也只是为了解决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不是作为气价的构成部分,费用的额度也未进行充分的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近年来初装费才备受争议。
七、天然气计量
在国内天然气贸易和消费计量中,不论是气态形式还是液态形式,一般都是用体积或质量(重量)来计量。但例如气态下由于压力(管道运行压力和大气压力)、温度、流速等各种因素影响,都会造成计量偏差,从而不得不加装温度、压力等修正仪使其计量数值接近“准确值”。其实在目前国际贸易中天然气能量计量是最流行的天然气贸易和消费的计量方式。从未来的趋势来看,能量计量将逐步普及。为此,我们的合同文本应该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天然气公司与用户之间的计量器具产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各地的做法也是五法八门,有待统一和明确。
八、价格机制
中国的天然气行业是一个价格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其价格体系,涉及与法律相关联的具体有:长期合约价格机制和可中断合同条款(即通过对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价格刺激,在天然气消费高峰时按照可中断合同要求中断或销减天然气负荷),峰谷气价制度,上下游价格联动条款、天然气财税支持政策、居民用户调价听证制度等。
从国际上天然气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来看,其天然气价格改革都是以颁布法律、法令的形式实施的,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相应的天然气价格法规体系,使天然气定价和价格监督有法可依。
九、排管工程合同
天然气行业最主要的能源基础建设就是铺设管道。在用户委托的排管工程合同中,天然气公司的定位一直是个焦点。如果天然气公司介入排管合同,实际定位就是总承包商,由于其一般不直接铺设管道,其对外分包层级一多,最后非常容易成为违法分包。
如果天然气公司不介入排管合同,交由用户直接与设计施工企业接洽,则天然气公司将失去很大一部分利润来源,同时管道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掌控,今后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时责任无法界定。
十、交易并购项目
随着天然气行业放松准入和许可权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市场化改革快速推进,天然气行业尤其是下游出现两个重要变化:一是政府给企业颁发经营资格证书被特许经营制取代;二是输配系统和销售公司捆绑式经营开始分离和独立运营。从而近年来天然气行业内的交易并购风起云涌。
天然气交易并购项目一般有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两种方式,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在资产上要注意天然气行业的一些特点,一是涉及管道的产权界定存在争议,二是管道资产的评估难题(很难挖开核实);如果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需要重点关注:一是涉及历史上的初装费、计划气、押金问题需要解决,二是特许经营权问题,包括主体、起至时间、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等;三是很多的燃气公司原先由事业单位转变而来,由此会带出很多资产和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