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2016年11月16日 天水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和经营管理,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城市环境持续改善,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保证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新装备、新技术在加气站管理上的应用,提高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应当符合《天水市能源发展规划》(2011-2020年)、《天水市加气站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5-2020年)的布局要求;应当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规范标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统筹监督规划的实施,以及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加气站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气站建设用地审批;
(四)市质监局负责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对天然气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和气体充装实施日常安全监察;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平面图进行消防审批,对施工图纸设计的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据《天水市加气站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天然气公交车、出租车、班线车计划投放工作;
(七)市安监局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天然气公司及加气站市场主体资格进行核准登记,并对其经营行为及产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九)市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选址应遵循靠近车源,加气方便,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第七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水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 加气站建设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有天然气气源的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天然气供气协议;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预审合格并出具的《设立审查意见书》;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消防安全预审意见;
(十)提供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建设方案和平面布局图。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安监、消防、环保等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没有批复的企业,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安监、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书和年检手续。
第九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及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稳定气源;
(四)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设备及操作规程;
(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六)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八) 有熟悉天然气技术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经市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
(九)有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机构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
第十二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充装气瓶钢印等标识不清、未经注册登记、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充装气体类型必须与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一致。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加气站歇业、停业、变更、合并、撤消的应提前30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重新开业的加气站须重新办理各项经营手续。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车用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经营者要按确定的价格执行。同时加强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价、加价或变相加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