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办理过使用登记且未超过检验、检测周期的设备,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2、未办理注册登记,资料基本齐全,未超过定期检验、检测周期的设备,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3、对资料不全的设备,应尽快组织清查,摸清情况,分别处理,对资料保存不全或丢失的,只要设备未移装且有铭牌的应去原制造单位补齐资料,或通过检验补齐相关资料。
4、对安全状况不良的设备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旧货市场购入的旧设备,属于已报废又流入社会使用的,对于无任何技术资料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且不能确定其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制造资格,或确定是由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应进行强制解体报废。
(二)检验治理。检验治理是对普查发现有问题的设备及时安排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检验单位应有相应的检验资格。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安排检验:
1.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2.使用单位变更且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旧设备;
3.其它需要安排定期检验的设备。
停用设备重新使用是否需要检验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册登记并颁发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并颁发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是对符合直接注册登记并颁发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和经检验确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要建立完整的计算机设备挡案,登记表号码、设备注册代码、使用证号码按有关规定编制。将每一台设备的状况录入计算机,做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日常检验、变更、修理和报废信息。
四、普查登记的具体要求和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合肥市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工作已于2月底启动,2002年9月底全面完成普查登记工作,并接受省政府对合肥市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情况的督察和验收。
(一)明确目标:即摸清底数,定期检验,消除隐患,健全制度,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突出重点:狠抓在用锅容管特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死角与盲区。
(三)依靠三个支撑:一是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基层政权组织(包括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和普查登记重点单位的支撑作用;二是要发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锅容管特执法支撑作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市政府对全市的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普查登记工作的部署及注册登记发证;三是发挥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做到五个到位:宣传到位、摸清底数到位、定期检验到位、现场查处到位、后续管理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普查登记重点单位的工作重点是对本辖区、本单位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超期未检的锅容管特设备进行普查登记注册和填写普查登记表,于2002年8月底前报市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领导小组。
检验技术机构的工作重点是对已进行登记已掌握的锅容管特设备重新普查,按全国统一要求对所有普查的锅容管特设备逐一进行计算机录入,此项工作须在2002年9月底前完成,并在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月的锅容管特普查录入结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设立市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2650412,联系人:刘巍、许斌、魏东),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区政府及普查登记重点单位也要成立普查登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负责,并将普查登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市普查登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于4月初召开全市锅容管特普查登记治理工作会议,并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普查登记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要促进使用单位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增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让设备使用者做到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开创企业严格管理、依法登记、依法使用设备的新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的要求各负其责,也要建立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3县7区的普查登记治理工作联系制,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县属乡镇普查登记治理工作联系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统一协调,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加强协调,各县(区)、各技术检验机构、各普查登记重点单位要按时完成普查登记治理任务,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扎扎实实工作,不搞花架子,不走过场,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我市锅容管特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