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咨询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咨询单位备案表(见附件二);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咨询人员名单并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
(五)与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备案受理情况,并定期公布备案咨询单位名单。
第八条 咨询单位每年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可对咨询单位进行工作质量抽查。
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咨询单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咨询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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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备 │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总数 │ │
│ 案 ├─┬───────────┴─────────────┤
│ 单 │其│ RTⅢ级 UTⅢ级 │
│ 位 │中│ MTⅢ级 PTⅢ级 │
│ 基 ├─┴───────────┬─────────────┤
│ 本 │ 专业人员总数 │ │
│ 情 ├─────────────┼─────────────┤
│ 况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
│ │ 办公场所 │ │
├──────┼─────────────┴─────────────┤
│国家质检总局│ │
│锅炉局意见 │ (印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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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报表一式两份,备案单位存档一份,申请单位一份。另附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相关见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