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日前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
方案指出,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着力退出一批安全保障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
方案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方案要求,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
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
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方案强调,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截至2018年底煤矿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确需保留或升级改造的要核实该煤矿已有立项批复和证照情况,凡审批程序、证照发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升级改造或保留。
此外,方案还提到,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小煤矿加快退出。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