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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2011-03-31 0
导读

{ 所属层级类别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锅(20

{ 所属层级类别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锅(2001)202号 
{ 发布日期 } 2001-12-21
{ 生效日期 } 2001-12-21
{ 效力状况 } 有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
  (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索的作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本规则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重点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能与预防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
  专业技术培训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并参照其指定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和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培训具体的学时和内容应当根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
  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160个学时,使用操作(司机)及其他作业人员参加取证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
  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各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第七条 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见附,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向培训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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