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2011-03-31 2840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及聘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考核发证部门应将考核发证和复审的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如发现伪造、涂改或转借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视其情节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违章作业情况记录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违反本规则,在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培训单位或及其工作人员,由审查批准培训单位资格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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