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拟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完善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四)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业技术理论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际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第十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3年由原批准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前15天,将当期的培训计划、师资情况等资料,报送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由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必须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的题库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在6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或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名是考核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的技能水平,或者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应工种的工作资格和经历;
(四)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工种的专业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考核后,理论考试的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员,应在有关成绩单或者评分记录上签字。专业技术考核的有关资料、健康证明、文凭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应与《申请书》一起存档。
第四章 发证和复审
第十八条 经专业技术考核并审核其他条件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发全国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含正本和副卡)。资格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持证人员应填写《申请书》,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由当地的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进行。复审合格者,考核发证部门应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复审不合格者,可在2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未按期复审,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复审内容为:
(一)2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聘用单位签章);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五)本工种专业技术考核。
第二十一条 跨地区从业人员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单位,也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