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监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北京燃气协会、北京市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北京顺义燃气公司、北京燃气集团第一分公司、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北京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北京燃气集团第三分公司、北京燃气集团第四分公司、北京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北京港华燃气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姜永利、董学增、袁荣升、刘宏峰、冯国彦、梁玉梅、罗绍宏、赵立明、王璠。
本标准的4.1-4.2、4.4-4.7条及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
引言
为了解决本市燃气用户,尤其是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较多,用户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的现象,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制定本标准,细化燃气用户安全巡检的制度、程序、内容、项目和要求,达到安全巡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目的。
本标准为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供应单位及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管和工作评价提供了依据。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巡检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巡检周期、巡检内容、巡检记录和资料归档、巡检作业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及经城镇管道燃气供应企业认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镇管道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城镇管道燃气自管单位以及受城镇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或城镇管道燃气自管单位的委托,负责城镇管道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城镇管道燃气受托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914-201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T 50680-2012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811-201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CJJ51-200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T 50680-2012中3.1.2、3.1.3、3.1.4、3.1.5的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管道燃气 city gas
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利用管道输送给居民生活、商业、建筑采暖制冷、工业企业生产的气体燃料。
注:改写GB/T 50680-2012,定义 2.1.1
3.2
室内燃气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0.2
3.3
用户管道 use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2.0.13。
3.4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0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铺设的燃气管道。
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0.3
3.5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挠性接头、耐压软管及过滤器等。
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0.4
3.6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0.8
3.7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等内。
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2.0.9
3.8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city gas supply firms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是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
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2.0.1
3.9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2.0.2
3.10
用户设施 customer’s installation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
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2.0.3
3.11
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2.0.4
3.12
巡检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检查、维修、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注:改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2.0.5
3.13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2.0.9
3.14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2.0.10
3.15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2.0.11
3.16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2.0.12
3.17
熄火保护装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装在燃具上,在火焰意外熄灭时能够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的装置。
注:《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 20680-2012 10.2.51
3.18
立管 riser
沿建筑物垂直敷设的用于连接各用户燃气表前支管的燃气管道。
注:《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 20680-2012 10.3.5
4 一般要求
4.1 城镇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管道燃气用户户内安全巡检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管道燃气用户隐患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4.2 管道燃气用户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保证正常供应用气的要求。
4.3 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巡检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4 安全巡检实施单位应具备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4.5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执行安全巡检流程,提供安全宣传用气常识,指导客户安全用气,提高安全意识的咨询服务。
4.6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巡检计划,实施安全巡检计划前应以通知、通告等方式告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向管道燃气用户所在社区或所属物业等管理机构告知安全巡检方案(包括:巡检内容、日期、时间和巡检人员身份识别方法、联系电话等),以取得上述单位的配合。
4.7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巡检人员应着本单位统一工作服、佩戴身份标识。
4.8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巡检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9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分析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记录,对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进行管理,其中引入口总阀门后的燃气立管隐患由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由管道燃气用户原因造成的用户管道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隐患部位,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定期反馈至用户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通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同时,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用户隐患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5 安全巡检周期
安全巡检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特殊要求按合同约定;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3.5.1
6 安全巡检项目
6.1 一般规定
应符合CJJ51的相关规定。
6.2 居民用户
6.2.1 包括以下项目:
——引入管出地面部分及引入管室内部分;
——用气房间及通风情况检查;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10.4.4(5);
——阀门检查;
——燃气表检查;
——室内燃气管道;
——附属安全装置检查;
——连接方式及连接软管检查;
——燃气燃烧器具检查。
6.2.2 各个项目的具体检查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3 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等非居民用户。
6.3.1 应包括以下项目:
——引入管出地面部分及引入管室内部分;
——用气房间及通风情况检查;注:《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10.4.4(5);
——阀门检查;
——燃气表检查;
——室内燃气管道;
——附属安全装置检查;
——连接方式及连接软管检查;
——用气设备检查。
6.3.2 各个项目的具体检查内容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 安全巡检
7.1 安全巡检记录
——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公共部位—基本信息);
——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非公共部位—基本信息);
——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公共部位——巡检信息);
——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非公共部位——巡检信息);
——非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基本信息);
——非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变更信息);
——非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巡检信息);
——非居民用户安全巡检记录(备注)。
安全巡检记录由各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相关记录内容应不少于样表,参见附录C。
7.2 多次到访不遇管道燃气用户明细表
多次到访不遇管道燃气用户明细表参见附录D。
7.3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隐患告知单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隐患告知单(居民、非居民)参见附录E。
7.4 安全巡检隐患情况记录表
安全巡检隐患情况记录表参见附录F。
7.5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工作日报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工作日报(居民、非居民)参见附录G。
8 户内安全巡检流程
户内安全巡检程序应符合图1要求。
图1略
9 户内管道安全巡检要求
9.1 在安全巡检中发现燃气管道有漏气现象时,应检查燃气浓度,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外,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9.2 管道燃气用户应在《安全巡检记录及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隐患告知单》上签字。
9.3 安全巡检完成后,应在适宜位置粘贴“巡检提示”标志,注明本次巡检日期。
9.4 对安全巡检中发现安全隐患事项,应当面说明安全隐患状况,并出具《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隐患告知单》下发给管道燃气用户签收。同时,按照城镇管道燃气供应单位的职责范围或合同约定职责排除安全隐患。
9.5 管道燃气用户要求排除安全隐患事项时,城镇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或告知管道燃气用户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
9.6 当首次安全巡检因管道燃气用户原因无法进行时,燃气供应单位应在合适位置张贴好工作联系单,并拍照留存。管道燃气用户应主动联系燃气供应单位,约定再次安全巡检时间。如又因管道燃气用户原因无法进行时,应填写《安全巡检多次到访不遇客户明细表》。
9.7 管道燃气用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督促后,管道燃气用户因自身原因不进行隐患整改的,燃气供应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及当地公安部门应协助处理。
9.8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填写多次到访不遇表或《安全巡检非正常情况记录表》,及时与该管道燃气用户所在物业、社区等管理机构对接,获取物业、社区工作人员的签字认定。
——管道燃气用户拒绝安全巡检的;
——拒绝在安全巡检记录上签字的;
——不签收《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隐患告知单》的;
——多次到访不遇的。
9.9 应建立管道燃气用户燃气设施隐患整改及跟踪工作机制,督促用户整改。
9.10 安全巡检记录表格应及时统计、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应及时并将发现的隐患及处置意见汇总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
10 监管措施要求
10.1 监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各安全巡检实施单位的安全巡检记录,抽查率不低于1‰。
10.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辖区内安全巡检的管道燃气用户入户率应不低于50%。
附录A~G(略)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居民用户安全巡检项目内容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非居民用户安全巡检项目内容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安全巡检记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隐患告知单(非公共部分)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安全巡检多次到访不遇管道燃气用户明细表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安全巡检非正常情况记录表
附录G(资料性附录) 管道燃气用户安全巡检工作日报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