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

   2011-03-19 1940
核心提示:{ 所属层级类别 } 新疆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新疆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新政办[2001]150号 { 发布日期 } 2001-

{ 所属层级类别 } 新疆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新疆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新政办[2001]150号 
{ 发布日期 } 2001-10-10
{ 生效日期 } 2001-10-10
{ 效力状况 } 有效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调整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0]160号),原由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归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为保证工作的连续和上下衔接,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现就职能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州、市、县经贸委(计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克拉玛依市参照执行。
  上述职能调整后,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配备专人负责。
  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按照“人随职能划转”的原则,自治区各级经贸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划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原由自治区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技术机构,成建制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技术机构的机构编制暂维持现状,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改革时再做调整。
  四、资产及经费的上划、解缴与核定
  从2001年1月1日起,原各级财政供应的预算内经费,以2000年12月对日的财政拨款为基数,统一上划到自治区财政。各地2000年财政拨款基数由各地财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对上报自治区。自治区以此基数办理划转预算手续,相应调减给有关部门及各地州的定额补助基数或调整上解基数。
  对各级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技术机构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解缴到自治区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对其在2000年12月31日前的遗留债务仍由当地财政解决。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部门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足额纳入自治区预算予以保障。
  对各级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部门占用的资产以2000年12月31日决算数为准,逐级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实后将资产上划到自治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五、组织实施
  职能调整工作在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关于机构编制、国有资产划转等问题的落实,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商自治区编办、财政厅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职能调整工作于2001年11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经贸委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 admin
    加关注1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2015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