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1-03-19 3470
核心提示:{ 所属层级类别 } 河南 { 所属类别 } 质检价格 { 发布单位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豫政办[2001]97号 { 发布日期
{ 所属层级类别 } 河南
{ 所属类别 } 质检价格
{ 发布单位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豫政办[2001]97号
{ 发布日期 } 2001-09-12
{ 生效日期 } 2001-09-12
{ 效力状况 } 有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在用设备)的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但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在用设备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致使目前在用设备底数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为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率,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活安全,省政府同意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这次普查登记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查清我省在用设备数量和分布,掌握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切实把安全监察的要求落实到每台在用设备上,为安全监察工作奠定基础。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发给使用证,并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日常变更、修理、改造和报废的信息;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用设备完成分级治理,对安全状况等级不够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要限期整改或报废;对停用的设备重新使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评定;对无证制造、安装的设备或从旧货市场购入的已报废的二手设备,予以解体报废。通过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增强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确立“谁使用,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登记,严格管理,合法使用设备。
  二、这次普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2003年基本完成。2001年郑州、许昌、漯河、焦作、平顶山和南阳市等6个省辖市率先开展在用设备普查登记的试点工作,摸索经验,今年年底在试点市召开现场推广会。其他省辖市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1至2种设备,开展普查登记工作试点,同时做好全面开展普查登记的组织准备和技术准备。
  2002年,各省辖市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并于2003年底前完成全省普查登记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查登记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突出重点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普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普查登记的实施方案,综合协调处理普查登记中的有关问题。经贸、工商、公安、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工作,对事故隐患严重又拒不整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处理,事故隐患严重、设备数量多而又集中的区域,公安部门应派员参加普查登记工作。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借普查登记之机,向企业和有关单位乱收费。
  为了确保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应认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01]36号)的要求,尽快明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保证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绝不允许因责任不明而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影响普查登记工作的进度。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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