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

   2011-03-19 4940
核心提示:{ 所属层级类别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函[2001]32

{ 所属层级类别 }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函[2001]320号 
{ 发布日期 } 2001-08-15
{ 生效日期 } 2001-08-15
{ 效力状况 } 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持证上岗率,经研究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人员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锅容管特操作人员;
  (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人员;
  (三)锅炉水处理人员;
  (四)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
  (五)锅容管特焊接人员。
  二、操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按照现行的有关法规、规章、规程、规则进行。培训考核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报发证机构存档。
  三、发证机构要建立操作人员档案,建立操作人员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和结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并按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要求上报,传输有关信息。
  四、人员资格证包括正本(见附件二)和副卡(见附件三)。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副卡。人员资格证均由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制作,由考核单位填写,发证机构核准颁发(具体的填写要求见附件四)。
  五、在本通知颁布前已经使用统一证件的地区,可以继续使用。2002年7月1日起,新考核合格,取得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操作人员资格证。
  附件: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结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正本)式样(附图略)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副卡)式样(附图略)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填写说明
 
 
2001年8月15日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结构
 
  一、数据库基本内容
  数据库除包括下列内容外,应附有该操作人员的照片。
  人员基本情况为主数据库,其他有变更情况的可采用子库形式,每个子库除规定的内容外,还需设置备注项,记载每项变更数据的记录单位和记录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对每一个人,基本情况一般不变。
  1.1 姓名。
  1.2 性别。
  1.3 出生日期。
  1.4 文化程度。
  指博士以上、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以下等。
  1.5 身份证号。
  对没有颁发身份证的人员,可填写有效证件号,如士兵证号,并在其后括号内注明。
  2.考核与持证情况
  所持证的种类,资格项目等有变化时,记载其变化情况。
  2.1 操作种类。
  2.2 考核单位。
  2.3 考核日期。
  2.4 资格项目。
  2.5 批准日期。
  2.6 有效期至。
  2.7 发证机构。
  2.8 证书编号。
  3.聘用情况内容
  聘用单位变动,记载其变动情况。
  3.1 聘用单位。
  如有可能,该数据库可与锅容管特设备使用登记单位的数据库相接,直接使用其数据库的数据。
  3.2 聘用单位代码。
  由有关机构按规定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3.3 聘用日期。
  3.4 法定代表人。
  3.5 单位地址。
  3.6 单位电话。
  4.培训情况
  考核与培训不是同一单位,或者作为适应性培训,可将其培训情况进行记载。
  4.1 培训日期。
  4.2 培训时间。
  4.3 培训内容。
  4.4 培训单位。
  4.5 培训成绩。
  用合格、不合格或分数表示。如不进行考试,可注明未进行考核。
  5.奖惩情况
  记载奖励和违规处罚情况。
  5.1 奖惩日期。
  5.2 奖惩项目。
  奖励如通报表扬、奖状、奖金等;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等。
  5.3 奖惩事由。
  奖励如工作一贯认真、没有发生事故、事故处理及时等;处罚如违章操作、脱岗、发生缺水事故等。
  5.4 奖惩实施单位。
  6.审查备案情况
  按规定需要进行复查、备案,但有关数据并不发生变化的记载情况,如年审等。
  6.1 审查备案日期。
  6.2 审查备案项目。
  如年审。
  6.3 审查备案结论。
  如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6.4 审查备案机构。
  7.数据库内容的其他要求,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填写说明”。
  二、数据库基本结构(附表略)
  三、基本功能
  操作人员基本数据库除具有一般的记录排序、查询、统计等功能外,还可将有效和最新的内容打印成操作人员情况表,其基本格式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有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情况表(附表略)
  
  附件四: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填写说明
  
  1.填写方式
  尽量用计算机打印或专用章盖印。
  2.内芯第1页
  2.1 姓名:现用名,必须与其身份证一致。
  2.2 身份证号:国家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身份证号码。对没有颁发身份证的人员,可填写有效证件号,如士兵证号,并在其后括号内注明。
  2.3 操作种类:按有关规程、规则,目前可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及焊接、锅炉水处理、医用氧舱、罐车等。如一人持多种操作种类,可并列填写。如某人取得锅炉和焊接资格,则可填写“锅炉、焊接”。
  2.4 证书编号:应为惟一号,由发证单位按下列统一要求编写。
  (附图略)
  2.4.1 操作种类码。
  用两个大写的拼音字母代替。
  锅炉:GL
  压力容器:RQ
  气瓶:QP
  压力管道:GD
  电梯:DT
  起重机械:QZ
  厂内机动车辆:CC
  游乐设施:YL
  客运索道:SD
  焊接:HJ
  锅炉水处理:GS
  医用氧舱:YC
  罐车:GJ
  如一人持多种操作种类,可只用第一种的操作种类码。
  2.4.2 发证地区地址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GB/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操作资格证的发放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市为110000。
  2.4.3 发证年份码。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发证日期的年表述,如发证日期为2001年7月5日,则发证年份码为2001。
  2.4.4 排序码。
  一般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操作种类在同年内发证的顺序编排,从0001排到9999。对一年内,同操作种类的发证数超过9999的,可将头位数编为大写的英文字母A,如发证时的排序达到10002,则应编排为A002,再超过A999,可将A编排为B,依此类推。
  2.4.5 举例。
  北京市安全监察机构2001年10月15日办理今年第一位锅炉操作人员资格证,其证书编号为:GL1100020010001。
  2.5 发证机构:负责颁发资格证的机构,如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3.内芯第2页:批准资格
  记载资格证的批准有效资格。
  3.1 资格项目:根据有关规程、规则等填写。
  3.1.1 锅炉。
  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将锅炉司炉人员分为四类,分别填写“Ⅰ类司炉”、“Ⅱ类司炉”、“Ⅲ类司炉”、“Ⅳ类司炉”。
  3.1.2 压力容器。
  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其操作人员没有进一步分类,各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分,如不分,可填写某类“设备操作”。
  3.1.3 气瓶。
  可为“充装”、“检查”。
  3.1.4 压力管道。
  目前,还没有压力管道有关操作人员的规定,待有规定后,再定。
  3.1.5 电梯。
  可分为“司机”、“安装”、“维护保养”等,如有设备类别分类,可写某类设备。
  3.1.6 起重机械。
  可分为“司机”、“安装”、“维护保养”及“司索”、“指挥”等,如有设备类别分类,可写某类设备。
  3.1.7 厂内机动车辆。
  可为“驾驶”、“维护保养”等,如有设备类别分类,可写某类设备。
  3.1.8 游乐设施。
  可分为“操作”、“安装”、“维护保养”等,如有设备类别分类,可写某类设备。
  3.1.9 客运索道。
  可分为“操作”、“安装”、“维护保养”、“缆索编索”等。
  3.1.10 焊接。
  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其考试合格项目的代号。
  3.1.11 锅炉水处理。
  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水处理人员分为四类,分别填写“I”、“Ⅱ”、“Ⅲ”、“Ⅳ”。
  3.1.12 医用氧舱。
  可为“维护管理”等。
  3.1.13 罐车。
  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为“押运”、“驾驶”、“充装”,没有再进一步分类,如培训考核时有所区分,也可再分。如按其押运、驾驶罐车所盛装的介质,可分为“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押运”、“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驾驶”、“液氨汽车罐车押运”、“液氨汽车罐车驾驶”等。
  3.2 考核单位。
  填写负责组织考核的单位,如某某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某某考试委员会等等。
  3.3 批准机构。
  填写负责批准机构,如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3.4 批准日期/有效日期。
  批准资格项目及该资格项目的有效期至日期,按有关规程定要求,如锅炉操作人员应每四年复审,在2001年7月6日批准了资格,则填写为“2001.07.06/2005.07.06”。
  4.内芯第4页:聘用情况记载
  记载持证者的聘用工作情况。
  4.1 聘用单位。
  实际聘用并在此操作的单位。
  4.2 聘用资格项目。
  对焊接人员,可在其后划“-”,写明焊工钢印号。对于副卡的资格项目中,也应采用此法填写。
  4.3 聘用日期。
  在聘用单位被聘用的开始日期。
  4.4 法定代表人。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盖其章或其本人签字。
  5.内芯第5页:审查备案情况
  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年审或备案等时,可将情况进行记载,如《锅炉司炉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司炉跨地区工作时,应持在有效期内的司炉证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5.1 审查备案时间。
  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审查备案的时间用年月日表示,如“2001.07.01”。
  5.2 审查备案结论。
  可用“同意”表示。
  5.3 审查备案机构。
  负责审查备案的机构。
  6.副卡中有关栏目的填写与正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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