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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告

   2011-03-19 0
导读

{ 所属层级类别 } 辽宁 { 所属类别 } 质检价格 { 发布单位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01-05-25 { 生效日期 } 2001

{ 所属层级类别 } 辽宁 
{ 所属类别 } 质检价格      
{ 发布单位 }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 2001-05-25
{ 生效日期 } 2001-05-25
{ 效力状况 } 有效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告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在用设备)的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日益扩大。为摸清在用设备底数,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我省境内的在用设备进行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普查登记范围.
  1.锅炉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压热水锅炉。
  2.压力容器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不包括容积小于150升且可移动的空压机储罐和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3.压力管道的普查主要是选择大型企业的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工业管道的普查试点。
  4.特种设备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5.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包括已经停用的设备,不包括已确定报废但尚未拆除的设备。

  二、普查登记要求
  1.对达到安全性能要求的在用设备,按要求填写《普查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并签发使用证。
  2.对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安全状况等级不够、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报废。
  3.对从旧货市场购入的已报废的二手设备,要予以解体报废。
  4.本通告发布之后,各在用设备的使用单位务于6月30日前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实申报,填写《普查注册登记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在用设备普查登记工作作为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中心工作,要把历年注册登记的死角和设备使用的新领域,做为普查工作的重点。集中精力,深入实际,搞好服务,努力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制造、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单位。举报电话:024--23243790。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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