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属层级类别 } 北京
{ 所属类别 } 劳动人事
{ 发布单位 }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局
{ 发布文号 } 京劳职安发[1998]10号
{ 发布日期 } 1998-01-22
{ 生效日期 } 1998-01-22
{ 效力状况 } 有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勘查结束后,对不需要保留事故现场的,共同批准企业清理现场,尽快恢复生产。
二、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事故调查后,应对事故的性质、造成事故的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责任大小等问题进行认定。
三、职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要及时互通情报。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应告知劳动行政部门。
六、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职工因工伤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中,遇有较大技术问题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帮助分析。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遇有意见分歧时应协商解决,如仍有异议,分别请示各自的上级。
附件:特种设备名录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厂内机动车辆
7.避雷装置
8.客运架空索道
9.大型游乐设施